1月9日,浙江省委宣传部、省语委、省教育厅、省人事厅、省广播电视局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、省新闻出版局、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《通知》,要求各地、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〉办法》(下称《实施办法》),着眼长效,突出重点,切实做好语言文字工作。1月12日,省语委成员单位工作联络员会议召开,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《实施办法》,并听取了省语委办关于2006年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报。
《通知》指出,贯彻落实《实施办法》是当前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,也是一项长期任务。各地、各部门要积极探索语言文字依法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,重视基础建设,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,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《实施办法》列入本地区、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,作为语言文字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。
《通知》要求各地、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,采取措施,将《实施办法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。配合每年9月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,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,使《实施办法》的内容家喻户晓,深入人心,在社会上普遍树立语言文字法制观念,提高依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自觉性,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氛围和环境。
《通知》指出,在贯彻落实《实施办法》的过程中,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。要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的龙头作用、学校的基础作用、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、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信息传递作用,用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的提高。
对于用语用字不规范的情况,《通知》要求各地、各部门要加强教育和引导,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,积极、稳妥地推进语言文字工作。各地、各部门既要注意把握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,也要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以及方言、繁体字、异体字使用政策和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的政策。
在省语委成员单位工作联络员会议上,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《实施办法》进行了解读,与会人员就如何宣传好、贯彻好、实施好《实施办法》开展了热烈的讨论。